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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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在施工前或在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否则不准开工;违者,按非法占用绿地处罚。

  第七条 城市绿化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收费种类和标准收费。城市绿化收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收费收入作为城市绿化管理专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深圳市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

用 途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备 注

商业广告
20—30
按广告牌立面面积计算

建筑施工场地
15—20
市政建设除外

建书报亭
26—30
  

商业停车场
10—20
  


(备注: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1个月零1天的按2个月计算,2个月零1天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附件二

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




 

主 要 品 种
 

规 格
 

单位
执行标准
其 中 包 括

金额(元)
材料费
人工费
机械费
综合费
税 金

 

 

第一类乔木

 

 
尖叶杜英、大花第伦桃、荷花玉兰、南洋杉、海南红豆、竹柏、法国枇杷、荔枝、红花楹、福木、
胸径(厘米)5以下

6------10

11-----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79
 


















 

651.20

1034.35

2214.25

3671.93

4644.29

5574.82

6528.63

7620.96

8764.41
 

291.80

479.95

1314.52

1867.54

2437.23

3012.61

3599.07

4198.62

4811.68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5.80

1355.14

1617.16

1931.59
 

117.42

119.68

121.94

523.01

525.72

527.97

532.87

537.55

543.17
 

77.92

155.58

266.11

450.85

578.26

718.51

832.01

1023.02

1196.67
 

20.90

33.20

71.07

117.85

149.06

178.93

209.54

244.60

281.30

 

第二类乔木
白兰、木棉、细叶榕、大叶榕、高山榕、橡胶榕、芒果、扁桃果、蝴蝶果、仁面、海南蒲桃、水石榕、大叶紫薇、火焰木、树菠萝、串钱柳、莫氏揽仁、樟树、阴香、秋枫、水蒲桃、白千层、红花紫荆、鸡蛋花、银桦、南洋楹、火力楠、刺桐
胸径(厘米)5以下

6------10

11-----20

21-----30

31-----40

41-----50

51-----60
 














 

552.66

916.95

2170.47

3589.01

4614.07

5491.93

6497.91
 

183.80

378.95

1259.52

1812.54

2382.71

2957.61

3544.07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5.82

1355.14
 

117.42

119.68

121.98

523.01

525.72

528.97

532.87
 

90.55

142.95

278.74

425.59

603.52

693.26

857.27
 

17.74

29.43

69.66

115.19

148.09

176.26

208.55


 

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




主 要 品 种
规 格
单位
执行标准
其 中 包 括

金额(元)
材料费
人工费
机械费
综合费
税 金

第二类乔木
盆架子、腊肠树、南洋楹、石粟、麻楝、先加、桃花心木等

其它乔木参照执行
61------70

71------79



7538.04

8733.68
4143.62

4756.68
1617.16

1931.59
537.55

543.17
997.76

1221.93
241.94

280.31

第三类柏类
园柏、珠柏、龙柏等

 

柏类植物参照执行
高度(米)

1.0以下

1.1-------2.0

2.1-------3.0

3.1-------4.0

4.1-------5.0

5.1以上
 












 

569.58

892.81

1377.39

2624.31

3393.64

4122.53
 

212.80

342.95

504.52

853.54

1226.71

1606.61
 

143.15

245.94

440.62

712.68

954.03

1136.00
 

117.42

119.68

121.94

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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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89-3-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粤工商〔1988〕296号)收悉。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金银的收购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金银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二、严禁私下买卖金银及其制品,也不得私下向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购买其携带入境的黄金及其制品或委托外商进口金银。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或者没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擅自从国外进口的金银以及从沙头角镇购买的黄金及其制品,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对在购买黄金中有违反其他法规行为的,还可按其他法规处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案中查没、贬值收购的金银全部交售所在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门市收兑价收购。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市属中外合资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甬政发[2000]274号)文件精神,现就经委系统市属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具体处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由原国有、集体企业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含与宁波市外中中合资企业),经中外(中中)各方协商达成共识,可参照甬政发[2000]34号文件有关政策,理顺职工劳动关系。
  二、中外合资企业存续期间,原中方户职工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采取按工龄分段计算的办法。具体为:合资前均按我市1998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896元)计算。合资期间,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8条规定,按企业改制时该职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补偿,本人标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1998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0%。
  三、中外(中中)合资企业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来源,合资前由中方户承担,或中方户隶属控股(集团)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合资期间由合资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