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支付硬币赔款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王金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7:31:42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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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大口袋一角的硬币,18名银行工作人员从9时数到18时才清点了5000多元,这是8月16日工商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为市民吴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场景。办理储存业务的吴女士说,这是她和丈夫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款,8口袋1角的硬币总计有1万元。(《当代生活报》2013年8月17日)
  像吴女士这样的龌龊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止发生过一次。今年7月,尹先生在374路车上摔破了头,随后与车队达成协议,赔偿他3000余元,但是没想到,领钱的时候居然全是一元硬币,让尹先生更气愤的是,车队态度很嚣张,说三千元而已,就算是十万八万元,也只给硬币,爱要不要。尹先生无奈,只得背着20多公斤的硬币回家,和爱人一起清点。2008年,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可他没有想到的是,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在这些事例中,打官司失败的当事人当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的时候,明明给付大额的现金便可轻松了事,但其却往往使用一元甚至是一角的硬币来进行。尽管这些硬币也是国家法定的货币,进行足额支付从形式上来看也是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无论如何,如此支付方式不仅给获胜的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是对法律和法院权威性、严肃性的挑衅和戏弄,所展现的恶意心理十分明显,就像上述案例中与吴女士发生纠纷的餐厅老板就明确表示,剩下的两万元还将全部用一毛硬币的形式赔偿,气焰实在嚣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依照法院判决支付相应赔偿款的行为,不仅属于一种民事活动,更是一种诉讼执行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共道德。为恶意报复案件的获胜一方,采取支付小额硬币的方式进行大额赔偿,不仅从道德上可以指摘一二,而且很明显悖逆了民诉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嫌违法。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鲜明地擎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杆大旗,对那些存在主观恶意、影响诉讼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徒增司法成本的非诚信诉讼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更换执行方式乃至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适当纠偏,从而最大程度扼杀恶意诉讼活动。当然,这也有赖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体系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具体界定,由此将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囊括进行,实现诉讼经济,维护司法威严。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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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3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2013);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47-2013);

  三、《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

  四、《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钾提取-滴定法》(HJ 649-2013);

  五、《土壤、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HJ 650-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3194-91)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3日


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司法时期的司法需求,结合审判实践,
应当开展了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本论文试图从现阶段中国具有的特色司
法理念和司法运行模式角度来论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