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统一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1)45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运行,节约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全部实行统一保险。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以及新增和更新车辆。
第三条 车辆保险的种类,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附加险种可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保监会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执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最高为20万元,车上责任险两人限额2万元。保险费率及有关车辆安全奖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服务的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期完善服务质量。
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资金尚未统一支付之前,各投保单位资金往来与结算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七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有序、节约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保费,规范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公司。定点的保险公司须在昆明市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以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具体办法。各投保单位须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四联由投保单位自存。保费暂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按投保标准支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不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财政将不安排专项经费;对不履行合同的定点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 3637750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
________保险公司:
兹有________(单位)________车,车号为________到你公司投保基本险(三项险种),请给予办理。
单位财务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
投保时间:
注:该单为四联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确定的定点修理厂维修。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对昆明市区的汽车修理厂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进行比较,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修理厂家。
第四条 招标确定的维修厂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维修厂家定点修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属于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须到定点厂家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执行出差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可在当地进行维修。
第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暂由用车单位直接支付给服务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车辆送修时车管部门须认真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维修厂家办理维修手续,第四联由用车单位自存。用车单位有权拒付定点维修服务商超过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参加定点维修的车辆,财政不安排燃修费;对不履行合同的服务商将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车辆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3637750。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通知书
________:
兹有________(单位)________车,车号为________因故障,需到你厂(公司)进行保养/修理,请安排保养/修理。
单位财务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
送修人签章:
送修时间:
注:保养含内装修;该单为四联单。
2001年3月12日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核安全合作,一致同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长五年,并对议定书作如下修改: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中方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一、合作可以包括下述领域:
1.核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的编制和实施;
2.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审评;
3.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监督;
4.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1.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资料和文献;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科技人员到对方讲学、考察或参加工作;
3.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二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美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核安全管理报告;
2.核安全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
3.核电站的建造经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管理方面的出版物。
二、美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中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联邦管理法规以及核电站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2.核安全管理导则;
3.介绍现行管理程序的出版物;
4.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
5.每周新闻编辑物;
6.动力堆最新事件和建造、运行、退役经验的公报及运行数据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接待美方核安全人员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欢迎美方专业人员来华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2.中方邀请美方核安全专家来华讲学,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对美方人员提出的有关管理活动的资料要求,中方将尽力予以帮助解决。
二、美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向中方的核安全人员提供经验和进行培训。提供的经验和在职培训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人员和美方人员一道参加美国反应堆的在役检查和反应堆建造检查;
2.中方人员参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田纳西州查塔努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举办的核安全管理培训;
3.中方委派常驻人员在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中工作,以取得美方对其反应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管理的实践和处理过程的经验。
美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技术援助,如不能满足中方在技术咨询方面需要,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最佳方式满足其需要。
第四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安全研究发展的联合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或在这些计划、项目下由双方分工的活动,包括使用任何一方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将逐项商定。这一般是作为单独的具体协议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将附在议定书上。但是每一方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将立即向另一方转送有关研究成果的情报,这些研究成果对另一方国家运行的核设施有着解决紧迫安全问题的作用。一方向另一方机构临时派出的合格人员也将逐项予以考虑,并在一般情况下做为单独的协议书的内容。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达成,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核安全局 核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姜圣阶 林托·蔡克
(签字) (签字)